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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9:25:06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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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规则31pptMK体育

  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规则 GB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发展历程 GB5296.3-87版 GB5296.3-1995版 GB5296.3-2008版 新版标准2008年6月17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执行。其中全成分表于2010年6月17日的生产之日起开始执行。 6.4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当发现成分的卫生安全问题时,便于政府的监管。 6.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本条是对化妆品成分表标注应遵循的原则,所需标注的成分范围以及标注位置的总体要求。 化妆品的成分表原则上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标注的成分应是化妆品中的全部成分。 混合成分的拆分举例 例1乳化硅油 厂定名:乳化硅油5-7137 拆分成分的降序和含量为:聚二甲基硅氧烷64-66%/水30-36%/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1% / C12-15链烷醇聚醚-3 1% /瓜儿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1% /DMDM 乙内酰脲1% . 按乳化硅油5-7137添加量乘以拆分成分的添加量的中间值得到了实际拆分成分的量,再将实际拆分成分的量排到产品成分降序列表中。 对于拆分后与产品成分表重复的成分应该进行累计合并。如:乳化硅油5-7137已拆分成分中的水应该与配方中水的量进行相加合并。 按上述规则乳化硅油5-7137中的DMDM 乙内酰脲添加量少可以省略。 混合成分的拆分举例 例2:防腐剂 厂定名:液体极美Plus 拆分成分的降序和含量为:二咪唑烷基脲39.6%/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0.4%/丙二醇60%。 按上述例1方法将拆分的成分排列到成分表中。如果丙二醇在成分表中出现重复成分,则进行累计合并。 混合成分的拆分举例 例3:植物提取物注 厂定名:防风复方提取液 拆分成分的降序和含量为:乙醇62% /水28% /防风根提取物3.75% /黄芩根提取物2.5% /牡丹树皮提取物1.25% /甘草根提取物1.25% /白鲜树皮提取物1.25%。 按上述例1方法将拆分的成分排列到成分表中。如果乙醇和水在成分表中出现重复成分,则进行累计合并。 注:提取物的含量以提取物中干馏物(防腐剂、抗氧剂等应扣除)的百分比计。混合提取物以提取前根据这些物质的投入量的比例乘以干馏物百分比来换算成各自成分的含量。 符合以下项目的成分,不必标注: ①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适量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因为,原料添加量有限或比较少,这些因原料而带入的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在最终化妆品的含量远远小于化妆品卫生规范的限量要求,故可以免除标注: 例1 添加到油脂中的“丁羟甲苯”等抗氧化剂; 例2 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微量“山梨酸”等防腐剂。 6.4.2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本条是对化妆品成分表引导语的要求。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以示醒目。 6.4.3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6.4.3.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成分表举例 例1 *****防晒乳 成分:水、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甲酚曲唑三硅氧烷、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甘油、丙二醇、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硬脂酸、甘油硬脂酸酯、鲸蜡醇、苯氧乙醇、聚二甲基硅氧烷、氢氧化铝、辛甘醇、椰油酰肌氨酸钠、 CI77491 、生育酚 例2 *****防晒乳 成分: 水 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甲酚曲唑三硅氧烷 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 甘油 丙二醇 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 硬脂酸 甘油硬脂酸酯 鲸蜡醇 苯氧乙醇 聚二甲基硅氧烷 氢氧化铝 辛甘醇 椰油酰肌氨酸钠 CI77491 生育酚 6.4.3.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本条是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小于和等于1%成分的标注要求。 对于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的成分,可以不按照降序方式排列,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对于产品中添加的着色剂不论其加入量是否大于或小于等于1%,都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前提是这些着色剂在配方中都有,他们仅仅是添加量的不同。当然这个方法突破了标准的规定,审证和市场监督可能会产生问题。 6.4.3.3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本条是关于多色号化妆品成分中着色剂的标注要求。 多色号的化妆品是指相同系列名称的产品配方中,除着色剂的种类或含量不同以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的化妆品。 对于这类的多色号化妆品,可以通用同一个成分标签,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整个系列中的所有着色剂,无论该成分是否使用于该色号的产品中。 6.4.4标注的成分名称 本条是对成分表中标注的成分名称的要求。 对于标签中成分表位置以外的其它位置,例如说明书中产品宣称部分,允许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宣传用名称,但可以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明示与成分表中标注的成分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产品名称除外)。例如:在其后的括号内将它的正式名称表示出来,或者以注释的形式加以明示。当所宣传的成分为泛指成分,而并非特指产品中的某一特定成分时除外。 或者在全成分表中,在该成分正式名称的后面,用括号的形式直接写出该成分的常用名。不建议采用此方法,理由是: 混合物在成分表中增加太多的重复的文字。 不便于调整配方和使用说明。 6.4.4.1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本条是关于成分标注名称依据的要求。 成分表中所使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即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注) 中的成分名称。 成分名称中含有拉丁文学名的,拉丁文部分可不必标注在成分表中。例如:黄花前胡(PEUCEDANUM GRAVEOLENS)提取物,在进行成分名称标注时,只需标注为:“黄花前胡提取物”。 为了使标注的成分名称便于消费者的理解,《目录》中对于一些消费者所熟知的成分,除了给出标准中文译名以外还在其后的括号内给出了它的别名或俗名,企业在进行成分表标注时,可以择其一。 没有列入目录成分名称和俗名的解决方法 对于《目录》中未收载的成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命名原则上为IUPAC名称)或植物学名称的优先顺序进行命名,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命名有困难时,也可参考《目录》的有关命名规则自行命名。 可以按《目录》的形式标注。例如:“TOCOPHEROL”的中文名称为“生育酚(维生素E)”,企业可以标注为:“生育酚”,或“维生素E”,或“生育酚(维生素E)”。 化妆品成分标注的更改情况 配方改进时需要的更改时。 目录中没有的成分,自行命名的成分名称情况下和对应的卫生部发行的《目录》的追加名称不同时。 当《目录》内收载的名称发生变更时。 在相关产品的包装材料更替的时候,应对标注的名称进行更换。产品开发人员应该在上述更改时向标准法规室重新提交新的成分表 6.4.4.2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释义] 本条是对香精标注的要求。 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作为一个成分,用“香精”一个词进行标注(香精中的辅助成分、载体不必作为单独成分列出)。这时,香精作为一个成分要和其它成分一起按照加入量的顺序列入成分表中。 在《目录》中,“PARFUM”被命名为“香精”,“FLAVOR”被命名为“食用香精(料)”,“FRAGRANCE”被命名为“ (日用)香精”,它们均可采用“香精”一词标注在成分表中。 国外相关化妆品法规对于香精中的某些香料成分有特殊标注要求时,可能会造成中英文成分表标注的不一致,为了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进口产品进行成分表标注时,可以选择标注“香精”,也可以选择将这些特殊香料按照加入量的顺序列入成分表中。 6.4.4.3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本条是对着色剂名称标注的要求。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30”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目录》或《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收载的着色剂的中文名称,例如:辣椒红、高粱红等。 全成分标注举例: XXX 柔滑清爽防晒乳SPF30+ PA++ 成分:水、奥克立林、甘油、变性酒精、丙二醇、C12-15 烷醇苯甲酸酯、甲酚曲唑三硅氧烷、环己硅氧烷、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乙基己基三嗪宗、二氧化钛、乙基己基甘油、三乙醇胺、丙烯酸(酯)类/C10-30 烷醇丙烯酸酯交联聚合物、聚二甲基硅氧烷醇、PEG/PPG-18/18 聚二甲基硅氧烷、野大豆油、 透明颤菌发酵产物、 香精、生育酚、乙二胺四亚甲基膦酸五钠、氢氧化铝、硬脂酸、CI 15985、CI 16035 红色字体部分的“二氧化钛”表示该成分不是作为着色剂使用,而是用来补充防晒剂的功效。此时用“二氧化钛”表示。如果配方中是作为着色剂来使用,则用“CI77891”表示。这类物质还有氧化锌、云母等。 根据2007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全成分表标注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避免误用或混合物带入的禁用物质 限用物质的使用范围、限量、限制条件、警告用语 防腐剂的使用范围、限量、限制条件 防晒剂的限量要求,如果使用二苯酮-3需标注:含二苯酮-3 着色剂的允许使用范围、限制和要求 * * * * 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pH值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某些成分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在最终化妆品中无法检得,应标注反应前的成分。例如:加入的氢氧化钠和卡波姆,应该标注“氢氧化钠”和“卡波姆”,而不是“卡波姆钠”。 对于混合物和复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提取液要分别标注被提取物、提取溶剂、稀释溶液。 化妆品厂家在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它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成两类: 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 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进入原料的。 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而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它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此外,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它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也不必标注。 贴膜类等化妆品中的纸、无纺布等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 ②混在原料中的微量杂质,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些微量杂质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 例1 混在硬脂酸中的微量软脂酸等脂肪酸; 例2 在三乙醇胺中的微量单乙醇胺及二乙醇胺。 ③存在于反应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应物或者反应副产物: 例1 聚氧乙烯鲸蜡醇聚醚中未反应的乙醇; 例2 单甘油脂肪酸酯中的双甘油脂肪酸酯,三甘油脂肪酸酯。 生产工艺中有意添加的但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助剂: 例 在湿法制造固体粉底过程中添加的乙醇,成型后将乙醇挥发干。 作为面膜等产品的载体无纺布不算化妆品成分。 本条是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所占比例大于1%的成分标注顺序和方法的要求。 对于加入量大于1%的各成分,在产品成分表中按照产品配方中成分加入量的降序依次排列。 某些情况下,这个加入量可以不考虑成分的实际含量,例如:虽然知道二氧化钛中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硅等不纯物,但在成分表中也是将它视为100%的二氧化钛来进行标注,但在对某些原料的表面用硅油进行疏水化处理时,就需要按照混合物对待分别加以标注。 消费者通过成分表可以大致了解各成分加入量的高低顺序。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对于分别包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产品的成分表分别列出。 对于同一个包装中含有同类多个颜色的产品,例如:??四色眼影S1,每一个产品包装中含有4种编号为A、B、C、D的眼影,该类产品的成分标注可以将A,B,C,D的配方汇总后以一个成分表的形式来标注,也可以按照A,B,C,D的四个成分表的形式分别标注。 对于同一个包装中含有不同种类多个颜色的产品,例如:同一个包装容器中同时含有3种颜色的眼影和5种颜色的唇膏时,该类产品的成分标注可以将同种类的产品汇总后以一个成分表的形式分别标注。但应在每一类的成分表前面表明与包装中产品的对应关系。例如:眼影在包装容器中排列的顺序编号为A、B、C,唇膏的编号为D、E、F、G、H,那么在成分标注时可以标注为:“A、B、C成分:”和“D、E、F、G、H成分:”,或者将A、B、C、D、E、F、G、H的8个成分表分别标注,也可以不同种类的名称分别标注为:“眼影成分:”和“唇膏成分:”。 对于在产品中同时具有其他功效的着色剂,可以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别标注,也可以合并后标注。例如:二氧化钛,氧化锌既可以作为紫外线吸收剂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用于调色;云母既可以作为一般基质原料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使用等等,但在作为着色剂以外的目的使用时需要用中文名称标注,作为着色剂使用时要用CI号标注。至于成分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由企业根据配方设计目的加以判断。 例如:云母用作配方中的一般基质原料时,标注为“云母”,但用作着色剂时则标注为:“CI77019”。 企业也可以选择将上述辅助着色成分放入一般成分中进行标注。 值得注意的是,着色剂以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着色剂为准,不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清单中所列的氧化型染发剂。 多色号系列产品多集中于彩妆产品,由于化妆品具有时尚的特点,彩妆的系列产品往往色号多,但每一个色号的产品数量却并不大,有时候由于调色的需要,可能会在某一个或某几个色号的产品中将某个基础原料去掉,或者更换为另一个替代原料,为了便于操作使同系列多色号的产品能最大限度地通用一个标签,对于上述情况可以在基础原料部分,在这些特殊成分的后面用括号标注出具体用于哪个色号中,或标注出哪个色号中不使用。例如:??双色胭脂A、B、C……组合,色号有1、2、3……个。其中成分“M”仅在色号3和7中配合,则可以标注为“M(仅用于色号3,7)”;若其中的成分“N”不在色号2中使用时,则可以标注为“N(不用于色号2)”等用语,或者选择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色号的产品单独作成相应的成分表标注的形式。 例如: 1. 使用说明中有添加了??莹白复合成分(抗坏血酸葡糖苷,樱花叶提取物,虎耳草提取物) 2.使用说明中有添加了??莹白复合成分*注 *注:抗坏血酸葡糖苷,樱花叶提取物,虎耳草提取物 3.成分: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甘油、山梨醇、抗坏血酸葡糖苷(维生素C衍生物)、蔺花香茅提取物(柠檬草精华)、平铺白珠树叶油(冬青油)、丁二醇、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云母、CI 42090、CI 15985、CI 77891 、香精、羟苯丙酯、羟苯甲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