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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按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要求,经过危害识 别分析的承诺书予以认可;未经危害识别分析的承诺书,不予认可。 2.风险评估报告中经危害识别分析,其产品中可能含有安全性风险物质的, 应提供该产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 或原料中该物质含量的检测报 告或原料质量规格(包括该物质的含量要求)。原料质量规格应由原料生产企业 提供并加盖公章 (国外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 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若提供外文资料的,需译成规范中文。凡涉及 二噁烷的, 二噁烷的风险评估资料只需提供二噁烷含量的检测报告或原料质量规 格。 3.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价结论的,可以提供相应的
1.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 2.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不得超出规 定的适(使)用范围、限制条件、要求和限量。 3.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腐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4.产品配方中所用着色剂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使用的着色剂,并应 符合其规定。 5.凡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所用原料质量规格有要求的,应提供由原料生产 企业出具的质量规格证明 (国外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 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 质量规格一般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要 。 求的内容。 申报产品配方中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的, 应提供相关原料的化学文 摘索引号(简称 CAS 号)。 6.产品配方中使用变性酒精的,应当注明所加入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1.产品配方应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译)名。产品配方应以表 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 名称) (国 产产品除外)、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字号不小于宋 体小五号。 2.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 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 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 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 水、 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 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 列。 3.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可以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 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如同时申报香精 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 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该香 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译成中文, 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申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例如: 润肤剂、乳化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4.配方组分(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 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 INCI 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 中文名称目录的, 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 不得使 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或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6)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二)进口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申报产品配方组分不得与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原 料不相符(欧盟规定应当标注的致敏性香精单体除外)。 2.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或有图案显示为儿童、孕妇用 产品,申报产品时不得改变其适用人群。 3.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使用部位、使用方法、警示用 语等的,申报产品时不得变更或删除相应内容。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显示有内置说明书的,送审样品或 申报资料中应有内置说明书。 5.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如有产品中文名称的,申报产品 中文名称应与其相符。申报资料中产品中文名称与产品原包装中文名称不相符 的, 应在中文标签、 说明书中标注“原包装中文名称×××为×××地区销售的 名称”。 6.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 SPF 值、PFA 值或 PA 值高 于检测的 SPF 值、PFA 值或 PA 值的,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 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7.除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信息外,进口化妆品原包装 (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内容应全部译为正确、规范的中文。审核 以产品中文包装 (含产品标签、 产品说明书) 为准。 必要时, 参考产品原包装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