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SHKFK
网站公告:NOTICE
MK体育美妆美甲医学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5-04-23 15:09:04点击量:
  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MK体育APP

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MK体育APP建始市监处罚〔2025〕2号

  2024年9月23日,根据肉及肉制品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对建始县****餐饮店经营的澳美合牛肥牛、尚品羔羊肉卷进行抽样送检,并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2024年10月21日,本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肉制品检出“猪成分”。本局收到报告当日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现场查看,上述检出“猪成分”批次的澳美合牛肥牛剩余19袋;上述检出“猪成分”批次的尚品羔羊肉卷已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食品依法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0月30日,本局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检测机构为武汉海关技术中心,2024年11月12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肉制品仍检出“猪成分”。本局于2024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11月26日,当事人与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后通过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游某英需购进澳美合牛肥牛、尚品羔羊肉卷、鸡脚、肥肠等肉制品,该公司武汉仓库承租于红霞物流园武汉***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冷库B**0库位处。2024年7月6日,当事人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从该公司武汉仓库购进尚品羔羊肉卷,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4.3.1,保质期:18个月,配料表:羊肉、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梁山天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2件,每件8袋,购进价为920元/件(46元/kg),金额共计1840元;2024年8月17日、2024年9月5日、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分别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从该公司武汉仓库购进澳美合牛肥牛,规格:3.575kg/袋,生产日期:2024.8.16,保质期:12个月,配料表:牛肉、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生产商:梁山天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共计8件,每件7袋,购进价为820元/件,金额共计6560元。当事人将购回的尚品羔羊肉卷制成菜品名为“草原羔羊片”、澳美合牛肥牛制成菜品名为“一品肥牛”,分别以2-3人餐(98元/份)、3-4人餐(139元/份)、4-5人餐(158元/份)等套餐活动对外销售,消费者可通过到店扫码、美团、抖音等形式下单,每份139元的套餐免费赠送一份“草原羔羊片”,每份158元的套餐免费赠送一份“一品肥牛”。2024年9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尚品羔羊肉卷、澳美合牛肥牛进行抽样送检,并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澳美合牛肥牛抽样数量为3.575kg(含备样1.5kg);上述尚品羔羊肉卷检样数量为3kg(含备样1.5kg),当事人对抽样过程无异议。2024年10月21日,本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4C、A5C),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尚品羔羊肉卷、澳美合牛肥牛检测结果如下:“项目名称:猪成分,检测结果:检出,检出限:10mg/kg,检测方法:SN/T 3730.8-2013”,收到报告当日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和异议须知等相关文书。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024年10月30日,本局同意受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经协商一致,确定复检机构为武汉海关技术中心。2024年11月12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尚品羔羊肉卷、澳美合牛肥牛检测结果仍为“检出猪成分”。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检出“猪成分”批次尚品羔羊肉卷、澳美合牛肥牛产品类别均为菜肴类速冻调理生制品(即调制肉),属于预包装食品,配料表已标明的食品原料名称为羊肉、牛肉,均不含与“猪成分”相关联的其他食品内容。本局根据检测结果判定上述检出“猪成分”批次尚品羔羊肉卷、澳美合牛肥牛产品系掺假掺杂的肉制品。截止2024年10月21日检查之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上述检出“猪成分”批次尚品羔羊肉卷除送检3kg,剩余37kg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上述检出“猪成分”批次澳美合牛肥牛除送检1袋,已售出36袋,剩余19袋尚未销售。因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系统无查询功能,且上述检出“猪成分”批次尚品羔羊肉、澳美合牛肥牛未单独出售,也未建立其他销售明细或台账,故上述涉案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共计8400元。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委托权限的事实;     2.《检测委托书》(建始市监检鉴委〔2024〕39号、建始市监检鉴委〔2024〕40号)及测试委托单、委托检验协议书扫描件各1份,《建始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0000170、0000171)1份,《建始县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复检申请书1份,《检测期间告知书》(建始市监检鉴期〔2024〕3号)1份,受理通知书、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样品确认单各1份,检测机构相关资质复印件1份,开票说明及凭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依法抽样及复检的事实;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交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存在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主观过错较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