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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4 12:50:45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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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 的)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 生产、 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 是指以涂擦、 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 皮肤、 毛发、指甲、 口 唇等) 、 牙齿以及口 腔粘膜, 以清洁、 保护、 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 的的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 责与 化妆品 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 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管理, 诚信自 律, 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