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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的主营业务是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在为顾客服务时使用相关化妆品。2021年4月当事人在他人店铺结业时,受让该店铺的签约客户资源及化妆品一批。该批化妆品包含本政府现场发现的“泉芯韵养套”“多维美塑套”“草本修护套盒”化妆品。当事人将上述化妆品存放在经营场所二楼的化妆品专用仓库中,被当事人用于该批签约客户后续的美容服务活动中。当事人受让该批化妆品时无需支付费用,未编制目录数量清单,也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文件、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网址:),查询到该批化妆品中“泉芯韵养套”以“石凌泉泉芯韵养液”等5款产品进行备案;查询到“多维美塑套”以“荷绿美美塑紧致油”等2款产品进行备案,但都在2021年5月6日注销备案;查询到“草本修护套盒”以“荷绿美草本修护套盒-焕颜柔肤霜”等6款产品进行备案,但都在2023年1月10日已取消备案。当事人在使用该批化妆品时也未向签约客户收取费用。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2年12月5日,当事人经他人推销将上述“全息还原油”16盒、“全息能量油”8盒作为试用品,放置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待试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全息还原油”、“全息能量油”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文件、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网址:),未能查询到“全息还原油”的备案信息,查询到“全息能量油”已于2022年8月31日取消化妆品备案。以推销人员《送货单》的销售价格计算,该批化妆品“全息还原油”16盒、“全息能量油”8盒货值共计1392元。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实际使用过该批化妆品。本政府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392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