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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6-21 22: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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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MK体育APP下载- 世界杯官方指定平台《福建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闽交〔2026〕7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各高速执法支队、各港口执法支队: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开展的非现场执法工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执法机构运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在线监管信息系统等,采(收)集与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相关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记录资料,经审核认定、调查核实,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方式。

  前款所称视听资料包括视频、音频等;电子数据包括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高速公路出入口货车超限超载检测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记录资料,以及在线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的车(船)动态监控轨迹、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船舶进出港报告记录、电子证照、图片、登记许可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记录资料。

  本指引所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包括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高速公路出入口货车超限超载检测及公路、航道、港口码头、运输场站视频监控等具有采集、记录、传输电子数据的设备。

  由投诉举报获取或者其他部门、单位移送转办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记录资料,可以参照本指引处理。

  第三条交通执法机构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遵循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寓管于服、智能精准和安全可控的原则。

  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积极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

  (一)信息采集与固定:依托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在线监管信息系统等,采集涉嫌违法行为的影像、数据等信息,固定涉嫌违法线索或事实;

  (二)线索识别与审核: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自动或辅助识别违法线索或事实,经执法人员审核认定,形成电子证据、依法处理;

  (三)依法告知与送达:采取直接、邮寄、留置,或通过政务平台、移动通信等电子化方式,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调查通知、违法行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法律文书;

  (五)数据分析与应用:基于执法数据开展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为优化监管重点、加强源头治理提供支持。

  第五条省级、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编制并发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

  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执法实践动态调整,发布的清单应包含事项名称、记录资料来源、采集要素等。

  第六条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第七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法制审核可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属地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港口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审核内容包括:

  第八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的技术审核可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属地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港口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信息化建设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规定;

  第九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提前15日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设备名称、启用时间、设置地点等。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停止使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停止使用后又恢复使用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因检修、维护暂停使用的除外。

  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的公告,按《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货车超限超载检测设备投入使用前的公告,由属地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实施。

  第十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所有权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标准规范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障设备功能完好、正常运行。发现设备损坏、网络故障、系统故障、检测数据异常等情形的,应暂停使用并及时修复。

  涉及电子技术监控路段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所有权单位报备;施工牵涉到设施设备及相关线路的,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所有权单位委派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非现场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均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跨行政区域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案件重大、疑难或案情复杂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记录资料采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并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

  记录资料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能反映违法当事人、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等要素。

  (一)图像质量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等国家及省标准规范执行;

  (二)记录的信息应当包括摄录时间、摄录地点、违法行为以及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记录资料采集要求等所列要素信息;

  第十四条记录资料自采集录入相关系统平台后的6个工作日内,由交通执法机构安排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完成数据的审核与认定。

  未经审核或经审核认定不符合要求的记录资料,不得作为非现场执法的证据。经审核认定有效的,应按规定时限制作电子证据包,并依法进行后续处理与归档。

  交通执法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无法识别车船号牌的,可以利用在线监管信息系统、车辆特征识别设备等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审核确认车辆号牌等基础信息,形成固定电子证据。

  第十五条交通执法机构应重点核实记录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数据认定: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记录资料,不得作为非现场执法的证据:

  (二)因设备故障、系统错误或信息技术缺陷等客观原因导致数据明显误判、记录不同步的;

  (三)相关检测设备未依法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处于运维检修期或设备存在异常等情况所采集的数据;

  (五)记录内容明显违背科学基本常识、生活经验认识或客观事实规律,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七)记录资料的采集方式、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证据采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货车经过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时,驾驶人故意采取紧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反复磨称、抬轴跳磅、磅上停留等方式逃避检测,导致检测数据被认定为无效记录资料的,可另行调查依法处理。

  (五)车辆、船舶处于司法查封、扣押期间,相关行为与查封、扣押事由或司法指令存在直接关联的;

  第十八条对经审查认定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记录资料及电子证据包,应当在相关系统平台中注明原因,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负有执法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交通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记录资料及电子证据包处理情况组织定期抽查、随机复核。

  第十九条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当事人应在收到交通执法机构告知或《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不影响交通执法机构依法继续办理案件。

  交通执法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证据线索,应当依法予以记录、复核。经复核,能够证明原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采纳并重新认定;无法采纳的,应当及时将复核结果及理由反馈给当事人。

  第二十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撤销案件:

  (二)有证据证明检测时车辆的实际技术参数(如轴数)与设备识别或实际认定不符,足以影响违法认定的;

  案件撤销后,应当按本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电子证据包进行标注、说明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在开展政务服务、行业监管、现场执法等工作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处理的非现场执法案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督促其接受处理。

  对于本省籍违法营运车辆,立案地交通执法机构可将未处理案件信息抄送至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于外省籍违法营运车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执法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各地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加强监测预警、精准稽查;3个月内未再发现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将相关违法信息抄告推送至车籍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执法机构应规范记录资料管理,对于已依照本指引认定为无效、依法不予立案、立案后又撤销的记录资料,在作出最终认定之日起满2年后可清理。

  治超信息管理(智慧执法)平台存储的合法运输车(船)等照片和视频满30天后可清理,违法运输车(船)等照片和视频满3年后可集中清理。

  记录资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或存在其他重要法律意义(如涉及件、敏感问题等),经执法机构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保存期限。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采集审核认定记录资料、调查核实、立案查处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厅现行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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